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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河南省电器工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 

第一条  本会的名称 河南省电器工业协会 ;英文译名 HeNan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;缩写 HNEEIA

第二条  本会的性质 由河南省内电器工业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。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 以振兴和发展河南省电器工业为宗旨,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,开展行业自律,加强行业服务,推动河南省电器工业的技术进步和质量稳步提高,提升本行业的专业化管理协作水平 。  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
第四条 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 河南省许昌市 。

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  河南省电器工业协会按照专业分为发电设备、输电设备、配电设备、用电设备、基础元件和材料五个领域。行业企业分布在全省各地,涵盖电器工业所有领域。

开展行业指导、调查研究、提出建议、组织协调、信息引导、行业自律、咨询服务、技术培训、行业统计等工作。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,向会员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及产业政策;

(二)调研收集分析国内外行业情况,根据授权,组织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及行业经济运行分析,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,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,推动行业协调发展;

(三)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,开展行业的反倾销、反补贴、反垄断工作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、有序竞争的环境创造条件;

(四)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,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;

(五)推进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建设。开展国内外技术、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、分析和交流工作,为政府、行业、企业提供信息服务;

(六)收集行业产品质量信息,发布质量诚信报告,推动和组织会员开展提高产品质量的相关活动,组织行业产品质量分析和评价工作,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、咨询,推进实施电器产品品牌战略;

(七)加强行业自律,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。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,组织制定行规行约,并督促会员遵守;

(八)推进行业科技创新,开展技术咨询,组织技术交流,开展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;

(九)推动高效节能、低碳环保技术的应用和产品研发,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;

(十)组织企业改革、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,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。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转型升级;

(十一)开展行业市场准入、产品价格、税收、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,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。收集、整理、分析产品的价格和税收信息,组织行业内投标、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;

(十二)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、劳动管理、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,并提出建议。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,组织开展人才、技术、职业、管理、法规等培训。

(十三)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,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,为行业、企业开拓市场服务;

(十四)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、产品的交流和展览;

(十五)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、会员企业委托的事项,提供相关服务。

 

第三章   会 员

 

第七条 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,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。单位会员发生更换代表、名称变更、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况时,应报本协会备案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
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及有关单位资料;

(二)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;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颁发会员证书。入会时间以审批通过之日算起。
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、各项规章制度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,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
(三)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,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协会保持日常联系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不退会费。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及人员

 

第十六条 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授权理事会在不超过本届理事总额前提下,可作不超过20%的理事调整;
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;

(六)制定行业自律公约;

(七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  30%以上的会员代表、理事会提议,应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 本会理事会成员单位应有一定规模和实力,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,遵守行规行约,热心行业工作。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。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聘任;
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,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(以通讯形式召开的理事会不能决定负责人的调整)。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专职工作人员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承担本会日常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。

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关心河南经济建设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,有较强的组织、协调和决策能力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条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提名协会秘书长;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三条 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四条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五章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 
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,由上级党组织委派 杨慧霞 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。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 中共许昌开普电气研究院总支部委员会 。
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三十七条 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 
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

 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第三十九条 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 

第七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四十条  本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四十一条 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 

第八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四十八条 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九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五十条 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;
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 

第十章  附 则

 

第五十五条  本章程经20185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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